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3月13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直发梳、卷发棒、开关等一批小商品货物,监管方式为市场采购贸易。经查验,实际货物中卷发棒、电熨斗等已申报未出口,香皂、口红、护肤水等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经查,香皂、口红、护肤水等出口需出境货物通关单,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为逃避商检未向海关如实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材料、查验记录、订货合同、装载清单、银行交易记录、查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