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申报出口充电宝等属于危险品其容器未经海关检验检疫梅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03 12:09:2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83次

       2023年5月24日当事人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品名为塑料化妆刷等13项申报商品编码为9603290090等申报货值为64666美元。2023年5月31日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中充电宝、甲油胶未申报。其中充电宝应归入商品编码8507600090属于危险货物其包装容器未经海关使用鉴定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货物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该批充电宝货值为4057.2美元折合人民币27885元其中甲油胶应归入商品编码3304300001检验检疫类别为M/N为法定出口检验商品货值为8520美元折合人民币58558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单、商品税号确认单、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充电宝属于危险货物其包装容器未经海关使用鉴定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货物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该批充电宝货值为4057.2美元折合人民币27885元。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577元整。

      当事人出口甲油胶应归入商品编码3304300001检验检疫类别为M/N为法定出口检验商品货值为8520美元折合人民币58558元。逃避出口商品检验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8783元整。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从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处罚幅度考虑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436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25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