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4日,当事人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品名为塑料化妆刷等13项,申报商品编码为9603290090等,申报货值为64666美元。2023年5月31日,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中充电宝、甲油胶未申报。其中充电宝应归入商品编码8507600090,属于危险货物,其包装容器未经海关使用鉴定,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货物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该批充电宝货值为4057.2美元,折合人民币27885元;其中甲油胶,应归入商品编码3304300001,检验检疫类别为M/N,为法定出口检验商品,货值为8520美元,折合人民币58558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单、商品税号确认单、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充电宝属于危险货物,其包装容器未经海关使用鉴定,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货物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该批充电宝货值为4057.2美元,折合人民币27885元。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577元整。
当事人出口甲油胶,应归入商品编码3304300001,检验检疫类别为M/N,为法定出口检验商品,货值为8520美元,折合人民币58558元。逃避出口商品检验,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8783元整。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从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处罚幅度考虑,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436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