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2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塑料减速带,申报数量为53100千克,申报CIF总价为1858500日元。经海关查验并经鉴定,发现该票塑料减速带属于固体废物。你单位将上述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2023年2月14日,上述固体废物申报直接退运,现已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鉴定报告、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