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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外丝等数量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04 19:33: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6次

      2019年3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十一项货物申报商品编号均为73079900.00(出口退税率13%),其中第三项申报管古960件单价1.0417美元FOB总价1000美元第四项申报外丝85240件单价0.1056美元,FOB总价9000美元第五项申报弯头23000件单价0.1957美元FOB总价4500美元第七项申报变径21100件单价0.1896美元FOB总价4000美元第九项申报内外丝管古22780件单价0.1975美元FOB总价4500美元第十项申报三件套外丝15000件单价0.2美元FOB总价3000美元。经查未见第三项管古和第十项三件套外丝实货第四项外丝应归入商品编号73071900(出口退税率13%),实货数量为8124件第五项弯头应归入商品编号73071900(出口退税率13%),实货数量为10000件第七项变径应归入商品编号73071900(出口退税率3%),实货数量为12532件第九项内外丝管古应归入商品编号73071900(出口退税率13%),实货数量为15000件。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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