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窑湾海关申报出口“合纤网眼布”30千克,结关后,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因工作失误,导致该报关单货物的单价和总价申报错误,并向海关申请修改。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异常情况移交单、综合业务处移交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中国银行收款证明、鲅鱼圈国税局出具的《证明》、当事人笔录、情况说明、修改后的报关单、《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等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