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来料加工手册项下干燥羊栖菜,数量15012公斤,货值65575.07元,因货物所属韩方欠大连领航国际货代费用,自2018年9月23日进口之日起,被货代扣留在码头,经核查科下厂核查发现该批货物未在备案企业工厂存放,当事人也未提前向海关报备。经核查后,企业迅速采取措施将货物提回工厂恢复海关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二)款对企业进行处罚。
以上行为有企业报关单证、情况说明、货物检查记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陆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