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外贸管制  > 正文
 
申报出口天麻茶无法提供物种证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东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4 20:41:2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54次

  2019年7月5日当事人在大东港区集装箱进出口查验场地1x40尺箱封志完好纸箱包装按指令查验间隔开拆10%,核对品名、规格、重量未见异常未见夹藏、天麻茶(第15项商品)无法提供物种证明施封V42849。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单、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2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08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