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冻小黄鱼、冻蝶鱼等5项货物。经查验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中除申报货物外,另有盐渍海参1766.75千克、冻鲳鱼2727.25千克未向海关申报。经查,在该票货物到港申报之前,韩国客户通知当事人,除了报关单据上申报的5项货物外,实际多装了部分货物。当事人为了维护与韩国客户的关系、节省相关费用,明知多装部分货物,而未向海关如实申报。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据;扣留决定书;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查验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有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涉案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