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加工贸易电子账册第十核销周期内(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2月18日)将一般贸易料件与碳黑等混合的未硫化复合橡胶173785.34千克用于加工贸易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违规。
以上情况有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数据、库存数据、当事人报核申请、保税核查工作记录、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