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加工贸易手册下有保税制成品不锈钢丝未出口,折合保税进口原料不规则盘卷的不锈钢热轧盘条316型36963.94千克,304型35680.17千克;号加工贸易手册下,有保税制成品不锈钢丝网未出口,折合保税原料不锈钢丝83031.98千克。上述料件短少,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正当理由。涉案手册项下进口保税料件货物价值为人民币397.82万元,涉税为人民币86.05万元。
以上事实有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及进出口报关单数据、生产账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经营保税货物加工,保税料件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三)项所列之行为,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