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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电子涂层材料检验检疫代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长春兴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8 18:52: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56次

      当事人于2021年3月5日申报1批进口危险化学品,品名电子涂层材料等商品编号3208909010。当事人将检验检疫代码申报报错误导致该批货物未经口岸海关查验直接运抵目的地该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说明当事人陈述查脸记录等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观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海关中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激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物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短行处罚决定又不中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离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微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快行。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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