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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商品数量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长春兴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8 19:13:4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1次

      当事人因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总金额人民币719990.8元具体如下2022年1月30日申报报关单。经海关核查发现该票报关单第一项商品的法定第二数量与实际不符第一项申报为19775千克实际应为19285千克。企业以上两种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十五条之(一)规定因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影响人民币金额719990.8元预估涉税0元漏缴税款0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当事人陈述、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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