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4日至2022年6月25日间,当事人先后在蛇口海关、大鹏海关等多地报关出口384票货物。报关过程中,因不熟悉商品归类规则,将报关单项下部分商品税则号列申报错误,具体为:243票报关单项下货物“热敏收银纸”申报税则号列为4832400000,数量共计390214千克,价值6,804,389.1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该税则号列2020年至2022年的出口退税率为13%。2022年10月31日,经韶山海关归类认定,“热敏收银纸”应归入税则号列48119000,该税则号列2020年至2022年的出口退税率均为0%。141票报关单项下货物“收银打印纸”申报税则号列为4823400000,数量共计275304千克,价值4,828,566.9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该税则号列2020年至2022年的出口退税率为13%。2022年11月17日,经韶山海关归类认定,“收银打印纸”应归入税则号列48114100,该税则号列2020年至2022年的出口退税率均为0%。
由于当事人公司“热敏收银纸”、“收银打印纸”两项商品税则号列申报错误,导致该企业可能多退税款1,299,383.3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营业执照、海关注册登记证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为证。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出口“热敏收银纸”、 “收银打印纸”,因税则号列申报错误,对国家出口退税管理造成影响,涉嫌影响出口退税总额达129.9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予罚款人民币三十九万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