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7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日先后在永州海关监管下,申领、执行、核销进料加工手册4本。 具体情况为:2017年4月1日备案手册,2018年9月21日核销;2018年4月14日备案手册,2019年10月16日核销;2019年6月26日备案手册,2020年12月24日核销;2020年6月2日备案手册,2021年5月28日核销。上述手册 执行过程中,先后发生如下违规事项:
(一)内销废漆包线边角料价格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
1、2018年8月22日,当事人在C49117450021手册项下报关内销废漆包线边角料3394.65千克,申报价格为35643.83元。经查,上述保税废漆包线边角料被当事人于2019年2月19日销售处理,实际销售价格为131033.49元。
2、2019年9月18日,当事人通过报关单,在手册项下报关内销废漆包线边角料3830.6千克,申报价格为40221.3元。经查,上述保税废漆包线边角料被当事人于2020年4月28日销售处理,实际销售价格为142669.93元。
3、2020年11月25日,当事人通过报关单,在手册项下报关内销废漆包线边角料1093千克,申报价格为41534元;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通过报关单,在手册项下报关内销废漆包线边角料751千克,申报价格为37550元。经查,上述保税废漆包线边角料被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5日销售处理,实际销售总价为95888元。
截至2021年6月29日,当事人仍未将上述保税废漆包线边角料的实际成交价格向海关报明。
经永州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当事人4次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边角料共计9069.25千克、货物完税价格369591.42元,漏缴税款35066.52元,其中关税3754.29元、增值税31312.23元。
(二)内销废锡条(高银)价格申报不实影响统计
1、2018年8月22日,当事人通过报关单,在手册项下报关内销废锡条(高银)边角料4500克,申报价格为20124元;2019年9月18日,当事人通过报关单,在手册项下报关内销废锡条(高银)边角料3000克,申报价格为13416元。
经查,上述7.5千克保税废锡条(高银)边角料被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0日发往作价1411.56元,折价置换成同品质原料。
2、2020年11月25日,当事人通过报关单,在手册项下报关内销废锡条(高银)边角料1400克,申报价格为6260.8元;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通过报关单,在手册项下报关内销废锡条(高银)边角料200克,申报价格为1200元。
经查,上述1.6千克保税废锡条(高银)边角料被当事人于2020年12月7日发往苏州作价301.13元,折价置换成同品质原料。
截至2021年6月29日,当事人仍未将上述保税废锡条(高银)边角料的实际成交价格向海关报明。
经永州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当事人4次涉嫌申报不实影响统计的边角料共计9.1千克、货物完税价格1712.69元,涉及税款404.91元。
(三)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
1、当事人在四本手册执行过程中,除已向海关申报内销的保税残次品、边角料外,当事人还未经海关许可擅自销售处置保税料件残次品边角料16018.82千克。具体情况为:
⑴、2019年2月19日,当事人销售处理保税残次品及边角料5856.59千克,其中废漆包线4456.35千克、废线圈铁芯1329.21千克、废线圈胶芯57.17千克、废铁夹0.86千克、报废半成品13千克。
⑵、2020年4月28日,当事人销售处理保税残次品及边角料4918.08千克,其中废漆包线2435.67千克、废线圈铁芯35.95千克、废线圈胶芯53.48千克、废铁夹3.01千克、废陶瓷芯5.71千克、废吸塑包装带37.56千克、报废半成品2346.7千克。
⑶、2020年12月15日,当事人销售处理保税残次品及边角料5244.15千克,其中废漆包线2891.47千克、废线圈铁芯122.39千克、废线圈胶芯0.39千克、废基座8.32千克、废吸塑包装带10.57千克、报废半成品2211.01千克。
2、当事人上述四本手册项下共实际产生废锡条(高银)边角料566.839千克,废铅锡合金丝边角料23.68千克。
2019年12月10日,当事人将467.175千克保税废锡条(高银)边角料发往折价置换成同品质原料;
2020年12月7日,当事人将保税废锡条(高银)边角料99.664千克和保税废铅锡合金丝边角料23.68千克发往折价置换成同品质原料。
按实际折换情况统计得出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7日期间共置换保税废锡条(高银)边角料566.839千克,保税废铅锡合金丝边角料共计23.68千克,总价值106825.6元。
截至2021年6月29日,当事人上述销售处置行为均未事先向海关报告并经海关审批。
经统计,除已向海关申报内销的边角料外,当事人还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保税料件边角料579.419千克,其中废锡条(高银)边角料557.739千克、废铅锡合金丝边角料21.68千克,共价值105100.91元。
经永州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涉嫌擅自处置的边角料及残次品共计16598.239千克,货物完税价格532501.9元,涉及漏缴税款87420.78元(其中关税14613.89元、增值税72806.89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稽查报告、企业提交的情况说明、报废明细表、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为证。
1、当事人报关内销保税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且在海关作出处罚告知前,主动缴纳了不低于规定的一般情节处罚幅度计核金额的担保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行为科处罚款1万元整。同时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责令当事人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2、当事人报关内销保税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其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误差项目所对应货物的价值低于50万元,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规行为不予处罚。
3、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其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所列之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且在海关作出处罚告知前,主动缴纳了不低于规定的一般情节处罚幅度计核金额的担保金。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科处罚款3万元整。同时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责令当事人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综合以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共计科处罚款4万元整。同时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责令当事人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