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7日,当事人申报出口12230千克(毛重)羽绒,申报总价为905250美元,折合人民币576.64万元。经星沙海关查验,该批货物实际重量为10990千克,重量涉嫌多报1240千克,涉及货值93000美元,折合人民币59.241万元。当事人出口该类货物可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可能多退税款77013.3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营业执照、企业情况说明、购销合同、报关单、查验记录、2021年度免抵退税相关材料、鉴定检测报告等材料为证。
星沙海关认为,当事人出口货物重量申报错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如实申报的规定,且该批货物出口后当事人可申请退税,因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所列之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