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开展货物储存、加工等业务期间,于2021年12月7日、12月17日,以进料加工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共计55英寸液晶显示板525个、T-con板525个。2022年1月20日,当事人将使用上述进口保税料件中 55英寸液晶显示板450个、T-con板450个加工而成的保税制成品,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经娄底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保税制成品涉及保税料件完税价格为人民币332597.52元,涉及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0863.03元。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资料、报关单证及随附资料、采购合同、仓库管理台账、料件领用及成品出入库台账、运输合同及结算资料、情况说明、稽查相关材料、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擅自将保税料件制成品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之的“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进行其他处置”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能主动提供材料并缴纳足额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