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8月2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汕头海关申报进口蒸发舟19000千克,总价16150美元。当事人进口货物伪报境内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笔录、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中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科处罚款3000元;2、对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服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途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