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海关于2021年5月13日对当事人开展稽查,要求当事人提供四份报关单及随附进出口单证、合同,当事人未能完整提供。2021年6月15日,揭阳海关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完整提供有关资料,而当事人仍未能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整提供。
以上事实有稽查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营业执照、企业报告、查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按照规定保管进出口单证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