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当事人签订购买萤石合同,合同约定萤石的单价为43美元/吨。2020年1月23日,当事人由阿日哈沙特口岸进口上述萤石并向海关申报时,把萤石43美元/吨的单价错误申报成25.7美元/吨。经计核,上述低报单价的行为漏缴税款5863.09元人民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公司报关员查问笔录、公司相关情况说明、海关计核税款证明书、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