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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倒像器等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太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2 19:50:1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8次

      2010年4月20日至2012年7月31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倒像器、光纤面板、光锥申报税则号列为85402090,出口退税率为17%。经认定三种商品税则号列分别应为90138090,90011000、90011000,出口退税率为15%,共涉及274票报关单实际共计多退税款757045.99元。2019年至2021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微通道板申报税则号列为90138090。经认定税则号列应为85409990,共涉及6票报关单。

      以上行为有1、当事人工商注册资料和海关备案资料等2、当事人实际出口退税金额证明材料3、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统计数据出口商品记录查询表4、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及电话记录5、归类材料、出口退税率调整材料6、收取担保金材料7、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2、科处罚款人民币2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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