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出口太阳能路灯等申领原产地证书时不如实提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而取得原产地证江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2 20:23: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54次

      2020年3月5日当事人向外海海关申请原产地证书时在海关原产地证办理系统申报的生产企业为当事人商品品名为太阳能灯具、太阳能投灯、太阳能路灯、LED路灯申报货物价值39093.04美元。经核查。当事人申报资料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申领原产地证书时不如实提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而取得原产地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计核涉及原产地证申报不实的货物申报总价为39093.04美元折合人民币27.8065万元。

      以上行为有1、核查工作记录2、查问笔录3、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合同、原产地申请书、原产地证书等复印件4、企业情况说明5、货物照片6、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料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江门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19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