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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商用燃气饭煲不实提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江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2 20:19: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8次

      2020年3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外海海关申报出口商用燃气饭煲一批金额为33875.9美元。2021年4月20日外海海关对当事人开展核查发现当事人就该票货物向海关申领的原产地证书申报资料与实际不符。当事人作为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办理有关证单不如实提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原产地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计核该票货物价值33875.9美元折合人民币239899元。

      以上行为有1、核查工作记录、检查记录2、查问笔录3、报关单、装箱单、发票、记账凭证、原产地申请书、原产地证书等复印件4、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5、货物照片6、营业执照、身份资料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江门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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