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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执行器密封、阀门执行机构密封组件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7-13 14:13: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61次

    当事人于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5月29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进口执行器密封、阀门执行机构密封组件共计四票,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4819010(相对应关税率4%),总价54870美元,。经海关稽查发现以及当事人主动报明,上述进口货物的商品编号均应归入40169310(相对应关税率8%),与申报不符(详见申报不实情况表)。经查,上述进口货物的商品归类申报要素由当事人二向当事人一提供。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71196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97847.27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371.9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自查情况说明、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处当事人一罚款人民币5000元;

    2、科处当事人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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