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1日至2021年12月8日期间,当事人以进料边角料内销方式向吉安海关申报进口品名为蓝湿皮边角料、二层牛皮革边角料、二层牛皮革粉、蓝湿牛颈皮边角料、蓝湿底刀边角料、蓝湿次品面刀边角料等6种商品,涉及88票报关单。当事人使用虚假合同向海关申报,低报边角料内销真实成交价格偷逃税款,构 成了走私行为。
2019年8月21日至2021年12月8日期间,当事人以进料边角料内销方式向吉安海关申报进口的品名为蓝湿牛颈皮边角料、蓝湿底刀边角料、蓝湿次品面刀边角料等3种商品,涉及88票报关单。企业申报商品编码4115200090,经青山湖海关归类认定,认定上述3种商品实际应归入商品编码4104191190。当事人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青山湖海关稽查通知书、青山湖海关稽查审核报告、吉安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注册登记材料、主动披露报告表、
出具的情况说明、报关信息统计表、相关报关单及合同、发票等随附单证、用于向海关申报的形式销售合同和实际销售合同、对相关人员的查问笔录、对内销边角料下家公司相关人员的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一)当事人边角料内销低报价格的走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货物,因涉案货物已销售无法没收,追缴涉案货物等值价款74.75万元人民币。
(二)当事人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0.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昌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