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塑料卷芯、铝包装盘,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为C&F,当事人主动支付了本该由卖方公司承担的海运费,但该笔海运费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税款3.843294万元人民币,共涉及33票报关单。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规行为。
(二)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锂带、金属锂、锂电池用钝化锂电极,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为CIF和C&F,当事人向海关申报时采用的是预估海运费进行申报,未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存在少报海运费导致高报出口退税价格,多退税款11.999142万元人民币,共涉及209票报关单。当事人上述高报出口退税价格的行为影响出口退税,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规行为。
(三)当事人存在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共涉及174票报关单。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宜春海关稽查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及明细表、登记材料、企业情况说明、法人代表出具的情况说明、对相关人员的查问笔录、涉案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报关单汇总明细表等为证。
(一)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处以1.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当事人高报出口退税价格影响出口退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处以4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三)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0.4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昌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