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1月21日报关出口泰国1批保鲜生姜,基本信息如下:,产品名称为保鲜姜,重量49.2吨、货值29520美元。2020年12月29日潍坊海关接到总关转发原产地证书退证查询资料,泰国官方反馈该批货物在泰国清关时原产地证书中发票号申报不实。经调查,实际情况为当事人单位业务人员在制作原产地证时,将重量录入错误,影响货物在进口国清关,由于对证书更改业务不熟悉,擅自将发票号由原来的YZ2020-02改为YZ2020-002,并再次申领一份编的原产地证书。
以上行为有企业营业执照、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查问笔录、退证查询函、原产地证签证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