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荆州海关申报出口三种规格的木质“饰面门板”,成交方式为FOB,税则号列为4412310090,申报总毛重为20500千克,申报总净重为20050千克。申报第一项商品数量为1960张,重量为16390千克;申报第二项商品数量为420张,重量为2575千克;申报第三项商品数量为140张,重量为1085千克。2022年1月29日,荆州海关对该票报关单进行人工查验时,发现实际货物与申报不符,第一项商品实际数量为2100张,第二项商品实际数量为422张,第三项商品实际数量为0张,重量合计为18420千克。
以上事实有涉案货物出口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海关进出境查验记录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在出口植物产品报检时,申报内容与实际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0.05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位扣 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致;也可以申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