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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饰面门板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荆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5 19:47: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8次

      2022年1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荆州海关申报出口三种规格的木质饰面门板,成交方式为FOB,税则号列为4412310090,申报总毛重为20500千克申报总净重为20050千克。申报第一项商品数量为1960张重量为16390千克申报第二项商品数量为420张重量为2575千克申报第三项商品数量为140张重量为1085千克。2022年1月29日荆州海关对该票报关单进行人工查验时发现实际货物与申报不符第一项商品实际数量为2100张第二项商品实际数量为422张第三项商品实际数量为0张重量合计为18420千克。

      以上事实有涉案货物出口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海关进出境查验记录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在出口植物产品报检时申报内容与实际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0.05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位扣 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致也可以申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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