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2022年2月22日,当事人向武汉新港海关申报了1票出口货物,申报品名为非医用一次性无纺布口罩,申报数量820000个,申报金额C&F17384美元。2022年3月1日,新港海关对该票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执行标准为医用,与申报为非医用口罩不符。经核实,系当事人工作疏忽,申报错误所致。当事人上述行为,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涉案货值78156元人民币。另经核实,当事人提供了商品检验所需的医疗器械注册证(鄂械注准20162142252)及出口医疗物资声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认罚。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注册证、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