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8日,当事人作为境内收货人及消费使用单位以从淮安海关申报进口了1台“小森印刷机(旧)”,完税价格120万港币。于同日提出检验检疫申请,并于8月21日收到海关需对货物进行目的地查验的通知。原由黄埔海关隶属穗东海关负责查验,但因货物最终购买方实际有差异,故改由武汉海关隶属汉阳海关实施目的地查验。并由其开始拆柜、安装、调试,但直至9月11日当事人才联系汉阳海关进行查验。9月28日,汉阳海关查验发现货物已被安装使用。2020年11月10日,汉阳海关对上述设备出具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结果合格。该案涉案货物价值为108336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相关报关报检资料、相关查验记录单及照片、相关检验证明、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交易凭证、装运前检验资料以及相关企业资料等为证。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1.1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