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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鲜菠萝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梅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6 22:42: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7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1年4月26日申报进口的报关单项下鲜菠萝申报进口数量分别为66768千克和113536千克申报价格分别为40872美元FOB价70875.7美元FOB价),申报运费均为人民币7467.41元。经查上述两票报关单项下货物的实际运费分别为人民币29941.97元和49903.28元。经核定上述两票报关单实际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808377.33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72753.95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859.45元。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及询问笔录2、情况说明、付款回单及邮件截图3、报关单证及代理进口协议4、税款计核证明书及核定货物、物品价值表5、稽查移交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所列之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7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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