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1年4月26日申报进口的报关单项下鲜菠萝,申报进口数量分别为66768千克和113536千克,申报价格分别为40872美元(FOB价)和70875.7美元(FOB价),申报运费均为人民币7467.41元。经查,上述两票报关单项下货物的实际运费分别为人民币29941.97元和49903.28元。经核定,上述两票报关单实际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808377.33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72753.95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859.45元。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及询问笔录;2、情况说明、付款回单及邮件截图;3、报关单证及代理进口协议;4、税款计核证明书及核定货物、物品价值表;5、稽查移交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7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