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5月13日期间,通过3票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区内物流货物贸易方式申报进境貉毛领共计10654个,后于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9月17日期间,通过22票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区内物流货物贸易方式将上述10654个貉毛领复申报出境。经查,当事人上述进、出境的貉毛领在申报时均需提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交。
经核定,当事人上述申报进境的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87949.85元,当事人上述复申报出境的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15376.77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及随附单证,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及随附单证,物种鉴定证书,海关稽查通知书,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0700元。
当事人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区内物流货物贸易方式申报出境貉毛领108个。经查,当事人上述出境的貉毛领在申报时需提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交。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7527.05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及随附单证,物种鉴定证书,海关稽查通知书,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元。综上,对当事人科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2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