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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貉毛领未提供相关物种证明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松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31 20:16:5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4次

      当事人于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5月13日期间通过3票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区内物流货物贸易方式申报进境貉毛领共计10654个后于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9月17日期间通过22票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区内物流货物贸易方式将上述10654个貉毛领复申报出境。经查当事人上述进、出境的貉毛领在申报时均需提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交。

      经核定当事人上述申报进境的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87949.85元当事人上述复申报出境的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15376.77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及随附单证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及随附单证物种鉴定证书海关稽查通知书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0700元。

      当事人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区内物流货物贸易方式申报出境貉毛领108个。经查当事人上述出境的貉毛领在申报时需提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交。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7527.05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及随附单证物种鉴定证书海关稽查通知书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元。综上对当事人科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2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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