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6日以其他进出口免费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申报货物共2项,其中第1项商品的申报品名为光纤熔接机(旧),申报商品编号为8515809090,申报数量为1台,申报总价为EXW20020美元。经查,上述进口商品列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属重点旧机电产品;根据《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但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进口许可证;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73870.31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