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至2022年期间,当事人为降低进口成本,谋取非法利益,将进口隐形眼镜片的成交方式由FOB修改为CIF,偷逃运费190614.88美元。经核定,上述货物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73544455元,货物价值人民币88091548.21元,偷逃税款人民币247807.19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法的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情况说明、运费发票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货物。
因走私货物已全部销售,无法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向当事人追缴走私货物低报部分等值价款人民币1252815.51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