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0日,当事人持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捆绑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该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第四项排气管2件,实际为3成新排气管2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该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第五项差速器1个,净重4千克,实际为5成新差速器1个,净重36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该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第六项半轴2个,净重7千克,申报无牌,实际为3成新道奇牌半轴2个,净重25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另查获未申报货物,小汽车用旧转向节总成(4成新),2个,14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责令当事人退运涉案标的。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