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4日,当事人持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电池芯(旧/制造日期2019年)17080千克(16800个),捆绑违法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并送检验鉴定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共计17080千克。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2023年3月13日,当事人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电池芯(旧/制造日期2019年)854千克(840个),捆绑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并送检验鉴定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共计854千克。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科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责令当事人退运涉案固体废物(已退运)。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