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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假鱼饵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威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08 20:3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7次

      2021年8月8日当事人使用加工贸易手册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向青岛大港海关申报出口钓鱼用带鱼钩的假鱼饵97488个单价0.0709美元总价6910.92美元。经查涉案货物实际单价应为1美元总价应为97488美元与申报不符。

      以上行为有出 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加工贸易手册、销售合同、财务账目、情况说明、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威海齐鲁大道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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