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冻小黄鱼3300千克、冻蝶鱼900千克、冻貌鱼1200千克、冻带鱼350千克、冰鲜澳洲鳍鲐50千克。经查,冻小黄鱼实际为920千克、冻蝶鱼实际为45千克、冻貌鱼实际为210千克、冻带鱼实际为100千克、冰鲜澳洲鳍鲐实际为60千克。另有鲳鱼5730千克未申报。当事人明知韩国客户发货前在集装箱内多装了鲳鱼,当事人在知晓进口货物需要如实申报的情况下,仍未进行申报而进口。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据;查验记录单;海关核定证明书;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走私进境的冰鲜澳洲鳍鲐10千克、鲳鱼5730千克。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