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2月 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锂电池一批,从深圳湾口岸进境。 经海关查验并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定,上述报关单第一项货物“锂电池”中有 84000 个(净重 4200 千克)为固体废物;其余 448000 个锂电池(净重 21640 千克)不是固体废物,是旧品。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违反卫生检疫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 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科处罚款人民币 33.2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 年 0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