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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锂电池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15 12:22: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1次

    2023 年 2月 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锂电池一批,从深圳湾口岸进境。 经海关查验并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定,上述报关单第一项货物“锂电池”中有 84000 个(净重 4200 千克)为固体废物;其余 448000 个锂电池(净重 21640 千克)不是固体废物,是旧品。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违反卫生检疫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 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科处罚款人民币 33.2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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