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3 月 25 日,当事人出口货物报关单以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方式从深圳湾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出口货物关单项下所申报出口货物:全景数码照相机(怡可拍,IQUI ZTQ01)900 台、全景数码照相机(怡可拍,IQUI ZTQ01)2120 台、家用净水器(lairgle WG500)8 台均未实际出口,被查获。经计核,本案漏缴税 款人民币 77.2570 万元。此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 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项科处罚款人民币 23.18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 年 0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