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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瓦块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锦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9 12:35:1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9次

      2019年11月6日、11月29日当事人在成都双流机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瓦块轴承瓦块申报商品编码为84833000.902020年6月5日双流机场海关经事后验估核查结合企业产品说明瓦块轴承瓦块实际为轴承零件应归入商品编码84839000.90与申报不符漏缴税款5.3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当事人未能如实申报商品编码涉嫌申报税则号列不实漏缴税款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成都机场海关计核上述报关单的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184136.88元应缴税款人民币352662.58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3523.0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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