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6日、11月29日,当事人在成都双流机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瓦块”、“轴承瓦块”,申报商品编码为“84833000.90”。2020年6月5日,双流机场海关经事后验估核查,结合企业产品说明,该“瓦块”、“轴承瓦块”实际为轴承零件,应归入商品编码84839000.90,与申报不符,漏缴税款5.3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当事人未能如实申报商品编码,涉嫌申报税则号列不实,漏缴税款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成都机场海关计核,上述报关单的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184136.88元,应缴税款人民币352662.58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3523.0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