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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氧化锌混合物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钦州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2 19:47: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81次

    当事人2021年10月14日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氧化锌混合物,申报商品名称为氧化锌混合物,申报规格型号为0|3|用途:治炼锌用|Zn066%,Pb0.8%,C11.5%,Cd0.05%,Na2015%,其他杂质不影响归类|非零售包装,约1075.59KG/包|无中文及外文品牌名称|无型号||生产工艺:含锌物料高温煅烧冷凝回收所得,申报数量为138623千克,申报总价为998085.60元人民币,申报原产国泰国。经钦州港海关查验并取样送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FC210237号鉴别报告鉴别结论为样品为主要成分为氧化锌的热镀锌灰、锌渣的混合物,属于固体废物。钦州港海关将鉴定结论书面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明确表示对该单项下货物被鉴别为固体废物的鉴别结论无异议,放弃复检权利。2022年1月17日,钦州港海关制发钦港关责直退[2022]003号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责令退运进口报关单项138623千克固体废物。2022年2月14日将该138623千克固体废物全部退运出境

    当事人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根据《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广西芸海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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