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间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母婴类产品。2021年7月9日,邕州海关稽查组对当事人开展稽查,稽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
邕州海关于2021年10月11日向当事人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自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改正。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1日递交《情况说明》,表示无法提供稽查范围内的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海关责令整改期限届满后,当事人逾期未整改。
当事人作为进出口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经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当事人管理不规范,导致公司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丢失,是发生上述违规行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1. 对当事人处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2.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予罚款人民币0.1万元。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