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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母婴类产品未按规定保管报关单证等逾期不改正邕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2 20:06: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7次

    当事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间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母婴类产品。2021年7月9日,邕州海关稽查组对当事人开展稽查,稽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

    邕州海关于2021年10月11日向当事人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自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改正。当事人2020年10月11日递交《情况说明》,表示无法提供稽查范围内的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海关责令整改期限届满后,当事人逾期未整改。

    当事人作为进出口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经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当事人管理不规范,导致公司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丢失,是发生上述违规行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1. 对当事人处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2.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予罚款人民币0.1万元。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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