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4日至2021年6月5日期间,当事人向东兴海关、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13票丰灵Tipo面包干,所有货物已于2021年6月5日已完成通关手续。因会计工作疏忽大意,未如实记录已销售的4669件丰灵Tipo面包干的销售情况,造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销售记录制度情形的发生,该行为构成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违规行为。
另当事人已于2021年7月20日完成整改,建立已销售丰灵Tipo面包干的《进口食品销售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 予以警告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