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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汽车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柳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3 15:30:3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7次

    2017年1月24日至2018年1月11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汽车66辆(其中天津东疆口岸进口61辆、钦州保税港区口岸进口5辆),报关单当事人63票(其中天津东疆口岸申报61票、钦州保税港区口岸申报2票),申报总价共计1972900美元当事人,而实际上对外支出的购车款项为2007754美元(即2016年11月8日、11月14日、12月13日对外当事人支付的三笔款项之和),二者相比,有34854美元(含交易付汇、海运费支出等)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致使海关未能将该项费用计入进口66辆汽车的完税价格中,造成漏缴税款。

    经柳州海关计核:

    一、自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7月17日,当事人申报进口汽车49辆、报关单47票,合计当事人25876.45美元(平均每辆汽车为528.091美元)未如实向海关申报,造成漏缴税款57290.63元。

    二、自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月11日,当事人申报进口汽车17辆、报关单16票,有当事人8977.55美元(平均每辆汽车为528.091美元)未如实向海关申报,造成漏缴税款24284.82元,扣除已经实际退运出境(日期:2017年12月12日,出境口岸:钦州保税港区)的两辆柴油型旅居车所涉及的漏缴税款9266.17元,实际漏缴税款为15018.65元。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配合海关案件调查工作,为确保后续处罚的及时履行,主动于2020年6月29日向海关缴纳足额的处罚担保金15018元。当事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罚款7509元。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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