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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锰矿未按规定保管单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邕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3 15:37:3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7次

    2021年11月25日,邕州海关对当事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1月25日期间申报进口锰矿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稽查,核查发现当事人编号15票报关单缺失合同及发票。2022年5月25日,邕州海关向当事人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7天整改期限届满后,因相关合同及发票丢失已无法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稽查通知书》《查获经过》《陈述材料》等为证。当事人未依法对经营活动的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好保管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当事人对相关合同及发票的保管不善负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在海关责令限期改正,仍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处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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