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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瓷砖未提供稽查所需单证逾期不改正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3 14:52: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4次

    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出口一批装修材料(瓷砖)及原料到越南,商品名称均为瓷砖,总净重2819080千克,申报总价40352714元,贸易方式边境小额,共申报了37票报关单。当事人因之前未办理过进出口业务,未能妥善保管相关单证,以致于上述37票申报出口货物对应的国内购买合同、购货发票、出入库记录或货物运输记录、销售发票、对外收汇财务账簿、会计凭证等单证丢失。邕州海关稽查组经稽查发现该情况后于2021年7月8日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邕关稽改(2021)202072010163号)责令其限期改正,但被稽查人逾期未能改正。

    当事人作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保管货物购买合同、购货发票、出入库记录或货物运输记录、销售发票、对外收汇财务账簿、会计凭证等单证,且经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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