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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量携带LV包等商品进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宁吴圩国际机场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4 13:08: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35次

    2021年3月8日,在南宁吴圩国际机场一楼国际到境大厅,机场海关海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管时,通过X光机成像显示,初步判断当事人携带了大量应税物品。经查验发现,当事人携带了LV包1个,LV鞋2双,LV腰带1条,RV鞋2双,JC鞋1双,宝格丽项链1条,爱马仕丝巾及衣物9件,爱马仕皮带2件,爱马仕鞋1双,共计20件。经吴圩机场海关计核,涉案货物、物品完税(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90476.48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8095.3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8095.3元。当事人携带的物品价值超出了一般旅客携带物品5000元人民币的免税额度,且未向海关如实申报,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5日自助到澳门旅游,在澳门逛街时发现LV、爱马仕等品牌的商品比国内便宜很多,就购买了一批个人自用,其中上述20件商品随身携带入境,另有15件商品因无货或退货未携带入境,全部商品均已开具发票共15张。3月8日中午,当事人搭乘航班从澳门返回南宁,入境时带着行李通过海关,未走申报通道,被现场的海关关员开箱检查,查出了其携带的上述20件商品。

    当事人表示此次为第二次出入境,不清楚海关关于旅客携带物品进境的相关规定,这次被海关查了以后才明白这样做是违反规定的,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诚恳地表示接受海关依法作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整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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