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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蚬木砧板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友谊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4 13:14: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66次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时,由于当事人未能如实提供货物真实情况,以伪报品名方式将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申报进境,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所列走私行为;该案经案审会讨论并调查核实,涉案货物为国家限制进口货物、不涉及偷逃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没收上述涉案标的:蚬木砧板287块总净重1903千克;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科处相关人员每人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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