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8日,当事人申报进口4批高粱,由于违反自动许可证件“一批一证”的管理规定,当事人违规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所指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予26000元人民币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