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22年11月2日,当事人从畹町出口一批一水柠檬酸(共计100袋,20千克/袋,共计2500千克)至境外缅甸,双方谈好的运费是3750元人民币。当事人明确告知该批一水柠檬酸出口证件不齐的情况下,在瑞丽市蓝天物流城安排工人将一水柠檬酸装在货车内拉运的油墨等货物掩盖。当事人随后对货车内拉运的油墨等货物申报出口,货物清单内未包含一水柠檬酸。当事人在申报前签订委托协议,由某公司作为货物收发货人对该票货物进行申报出口,当事人未对该车货物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的情况下,就按当事人所提供的货物清单向畹町海关进行申报出口。2022年11月24日9时许,畹町海关监管二科关员在畹町海关芒满监管作业场所一般贸易出口查验区,对报关单的货物进行查验。经查验,从货车内查获未申报货物一水柠檬酸100袋(25千克/袋),共计2500千克。
当事人未对货物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 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3月8日